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收入确认原则有哪些
收入确认的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确认是指收入入账的时间.收入的确认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定时;二是计量.定时是指收入在什么时候记入账册,比如商品销售(或长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还是在售后确认收入;计量则指以什么金额登记,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劳务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还是按完成合同法.
收入的确认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和劳务收入的确认.另外,还包括提供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如利息、使用费以及股利等.
收入的确认除了要满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四个基本前提外,收入的确认还必须符合一些一般的标准.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各国都不大相同.
当企业已将其商品或劳务用于交换现金;当企业商品或劳务用于交换,所交换的资产可随时转化为书籍金额的现金或现金要求权时,则说明收入可实现;当企业实质上已经完成为获取收入所必须付出的努力(如已向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预计不再会发生大量售后成本时,即赚取收入的过程已经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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