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政府补助收入是否可以免税?
从企业所得税法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征税收入;另一类是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不征税收入.
从性质和根源上看,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因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对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征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其中,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免税收入有四类: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所列项目所得免征所得税的,其实质也是项目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因此,政府补助并不属于免税收入,但是满足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
政府补助要纳税调整吗?
财税字[1995]81号文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6号)规定,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的财政补贴及债务重组收入均应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的清产核资清损失可以按规定冲减"未分配利润".如果公司已经对上述三部分别进行了按规定的处理,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用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做账,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企业以发生费用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长期资产(如购买固定资产)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分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政府补助收入是否可以免税?"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相信大家已经了解到了这个答案.注意,政府给企业的每一笔补助都是有登记的,有一些是征税收入,有一些是不征税收入,大家要看具体条件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