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混合销售的发票如何开具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与客户进行的业务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即锅炉公司既提供销售产品又提供运输业务的,是针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样的,空调代理商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业务的,属同一项销售行为,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混合销售是什么?
按照现行的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没有"货物+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劳务",举个例子:假设去商场购买了电视,商店负责送货上门.例如,商场既提供了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了送货上门这种物流辅助服务.这是一项包含了服务在内的销售行为,涉及到了销售"货物+服务",既没有"货物+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劳务",所以它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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