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损失的增值税转出如何做账?
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经上级批示后:
借:管理费用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应交税费"科目的三级明细科目"进项税额转出",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非正常损失和正常损失有什么区别?
非正常损失和正常损失区别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正常损失是指的是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合理损耗.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非常损失的增值税转出如何做账?"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既然是非正常情况下产生的损失,那么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肯定是不可以再进行抵扣了,如此,大家就只能按照上述相应的转出操作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