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提供建筑劳务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需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劳务公司的业务如果只是单纯的劳务,而不是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就不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况: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建筑劳务分包如何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 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4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 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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