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中印花税是否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普通商品销售合同(不包括不动产),按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款,若增值税税额未单独列示(约定的为含税价款),则以价款总额为计税依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在账务上计入"税金及附加",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计提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要求,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怎样确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计税标准、征税基数或税基,是指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应税凭证的不同,分别规定为以下几种:
1.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购销合同为购销金额;加工承揽合同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为收取费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为承包金额;财产租赁合同为租赁金额;货物运输合同为运输费用;仓储保管合同为仓储保管费用;借款合同为借款金额;财产保险合同为保险费收入;技术合同为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产权转移书据为所载金额;
2. 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额作为计税依据;
3. 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按凭证或账簿的件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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