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过500万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还留残值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是指全部单位价值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不需考虑会计上是否设定了预计净残值.
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一部分享受一次性扣除一部分不享受吗?
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具体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上述政策所提及的是"允许",因此企业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分年度折旧扣除.
因此,企业购入的这一批设备只要是可以独立工作,而不是组合在一起才可以使用的,就可以选择一部分一次性税前扣除,一部分分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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