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工程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缴纳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作账: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要求有哪些?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的,应当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设服务发生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组织所在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中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设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前.这是一个旧的建设项目,可以选择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简单计税方法.
3、纳税人从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价款和非价款费用中扣除分包价款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否则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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