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不包括以上列举的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能抵扣吗?
不可以,小规模是简易征收,不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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