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何列支?
问:假定自行建设办公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总支出为10000万元,其中装修支出为1000万元,问:装修是否应单独入账,相应的折旧年限是否可按5年?如果装修按5年摊销税前是否可列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而,对于贵企业这种情况,属于自建固定资产,应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进行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您所说的装修支出是发生在办公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支出,应与办公楼的建设支出共同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应单独入账.
正如您所说的新的所得税有关条例,没有针对房屋装修具体说明,您可以参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以上第1、2项所称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其发生的改建支出,除归属长期待摊费用的两种情况外均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在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其中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归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只符合其中一项条件的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请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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