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来了,年报时间到了,又是一个与聪明的客户们“博弈”的季节。“博弈”的对象是财务报表,焦点是收入利润,底线是不能舞弊,内容就是业绩粉饰,或者换一个“高大上”的称谓叫盈余管理。
必须声明,盈余管理与财务舞弊存在本质的不同,尽管经常二者经常无限接近。我们与客户之间的切磋,不是纵容其财务造假,而是与协助其平衡盈余管理。盈余管理为什么存在,为什么能够在光天化日下讨论?一方面,会计准则本身是“默许”的,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和会计估计的不可靠性为管理层提供了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另一方面,业务不仅仅只是默默的体现到财报上来,业务经常能够主动出击,利用会计自身的规则,找出合适的业务“杠杆”去撬动可观的会计利润。此外,上市公司和IPO公司所处的监管环境不同,其对盈余管理的认知和使用的尺度和特点也是不同的。
会计政策的左与右
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源自于两个层面,一是对于同一项业务,准则本身给予的选择权,二是对于同一项业务,不同人基于不同的立场,对业务本质的认定就存在争议,认定为不同业务本质就对应不同的会计政策。
以下讨论几个实务中可选择的会计政策。
(一)记账本位币的选择
对于境外经营主体,选择记账本位币的准则规定是比较模糊的,原则上,选择境外主体日常经营收支中的主要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更适当一些,但在实务中,为与国内母体记账本位币保持统一,不少境外主体都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选择以人民币还是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不同的。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日常的外币收支属于外币交易,并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外币货币性项目按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汇率变动最终计入了当期损益;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只需要将外币报表在资产负债表日折算成人民币报表,全部资产负债科目均以即期汇率折算,最终折算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不会影响报表利润。
由上所知,在人民币持续升值或贬值的背景下,尤其是如果境外主体存在较大外币借款,选择人民币或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很可能对报表利润造成较大的影响。2016年不少上市公司都对境外主体的记账本位币进行了变更,想必也是存在调节报表利润的相关诉求。
(二)计量基础的选择
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是取为重要的计量基础,在会计政策层面,允许对相关资产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之间作出选择,选择公允价值,能够将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浮动盈余计入利润表。
实务中,投资性房地产是计量基础选择的最主要应用。在目前房地产持续升值的背景下,选择公允价值计量,不但可以不用按固定资产模式计提折旧,而且还可以将升值部分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继而形成报表利润。除初始选择外,准则亦允许通过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基础由历史成本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通过上述计提基础变更来提升利润是非常容易实现的。
(三)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原则上,收益性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资本性支出予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在实务中,基于对支出性质的判断来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支出的领域主要包括:利息费用的资本化、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资本化、开发支出资本化。对于盈余管理而言,将相关支出认定为资本化支出,可以“很方便”的直接减少费用增加报表利润。
选择资本化还是费用化,最难判定合理性、最容易进行业绩粉饰的莫过于开发支出资本化。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前提,是必须区分研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在连续的研发过程中,找到一个明确的分界点本身就充满了主观性;此外,开发支出资本化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看似严格,但每一项条件几乎都涉及主观判断。总而言之,即便会计政策是明确的,但开发支出能否资本化,不但取决于公司对研发业务客观的认知和判断,更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寻求盈余管理的强烈动机。
(四)收入确认方法的可选择性
对具体销售业务进行收入确认的逻辑是:首先要分析销售业务的性质,再将其界定为准则规定的收入基本类别(产品销售、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最后根据基本类别的会计政策及业务的具体特点,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计量方式等具体方法。
以下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收入可选择性的问题。
1、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对于某项交易,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心是确认企业在参与交易过程中是“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交易的本质是赚取差价还是佣金。对于某些不太明确的业务,根据准则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根据公司是否是提供资产或服务的主要责任人、是否承担主要的存货风险、能否自主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以及是否承担供应商和客户的信用风险等原则性规定作出判断。
上述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实务中还要结合业务合同的法律形式、资金流动、货物流转、发票开具等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以下列举的业务,其交易本质在实务中经常有不同认识,所以具体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经常是一个非常纠结的问题。
(1)电商平台业务,平台公司是采用总额法将平台流水全额作为收入,还是采用净额法仅将手续费作为平台收入;
(2)游戏平台业务,平台或通道公司是采用总额法将平台充值全部作为收入,还是采用净额法仅将充值分成作为平台收入;
(3)广告或互联网流量分发业务,代理公司是采用总额法,将广告主向其支付的的全部广告或流量费用作为收入,还是采用净额法,仅把来自媒体或流量方的分成作为收入;
(4)物流公司的形式贸易业务,物流公司是采用总额法,将“形式买断”的货物全额确认为销售收入,还是采用净额法仅将购销服务差价确认为收入;
(5)购销方式的委托加工业务,委托方是采用总额法,将形式完成销售的委托材料发出全部确认为收入,还是采用净额法不确认材料销售收入。
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对报表利润几乎有影响,但是对收入成本规模和毛利率水平却有巨大的影响。有争议即代表有可选择性,对于性质相同的业务,想要收入规模的倾向于总额法,想要高毛利率的则倾向于净额法。
2、完工百分比还是一次性确认
采用完工百分比还是一次性确认,是收入确认的两大方式,前者适用于建造合同和提供劳务,后者主要适用于产品销售。采用完工百分比还是一次性确认,首先要界定清楚业务本身是建造合同、提供劳务还是产品销售。
事实上,完工百分比和一次性确认并非总是“泾渭分明”。某些计算机系统集成类或大型设备类业务,原则上可归属于建造合同,但从其合同特点看,经常属于工期相对较短的“交钥匙”工程,即不存在定期验工计价,只有在完工交付时业主才予以验收确认。
对于上述业务,实务中更主流的做法是将其视为附有安装等义务的系统产品,或者是既有产品销售又有提供劳务的混合销售。在产品销售的框架下,其在最终交付业主时才完成产品主要报酬和风险的转移,故应一次性确认收入。
3、完工百分比的选择
根据准则规定,成本进度和工作量进度是最为常见的完成百分比确定标准。从性质上看,这两个标准的计量基础是不同的,成本进度的基础是内部成本,是施工方根据内部的实际施工成本和预计总成本计算的进度;大多数情况下,工作量进度的基础是验工计价,是业主方根据工程完成量和约定的单价确定的已完成工作量。
完工百分比至少有可能在上述两个标准中作出选择,且由于计量基础不同,同一项目确定的两种完工百分比不可能是一致的,即不同的选择会确认出不同的当期收入和毛利。
4、初验还是终验
在很多系统类产品或较大设备的销售过程中,通常的验收条款是:安装调试后进行初步验收,必要的试运行或系统联合调试后再进行最终验收。根据产品特点和以往的历史经验,如果初验后终验前只提供很少的附加服务,且出现无法通过终验的可能性很小,当然可以将初验视为“与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的关键时点。但是,很少和很小都是一个主观的判断,并不代表一定不会发生,如果更严谨一些,选择终验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在大部分情况下也许更加稳健一些。
在单个项目影响较大的情况下,以初验还是终验作为标准,很可能对当期收入利润造成较大的差异。
会计估计的对与错
会计估计的根源,是企业经营活动充满了内在的不确定因素,会计准则本身随处可见“很可能”、“可靠的”、“合理的”“预计未来”等强烈主观性的词汇,其赋予了企业在进行会计估计时的广阔空间。从原则性的会计政策到操作层面的会计方法的落地过程中,经常会全方位的运用不同会计估计。
(一)摊销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是最常见的重要会计估计。对于基建投入大的“重资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残值决定了其固定成本和当期的利润水平。对于无形资产,根据准则规定,只有寿命有限的才需要在估计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不需要摊销,摊销方法应该依据资产的预计消耗方式来确定。可以看出,无形资产在寿命是否确定、估计使用寿命、预计消耗方式等三个层面都涉及重要的会计估计。
准则允许内部的开发支出可以进行资本化,造成的结果就是账面上的技术类无形资产不断增大。原则上,技术的领先性不可能是无限持续的,但这个年限是3年、5年、10年甚至20年,则完全基于企业自身的主观判断而定,不同摊销年限下产生的利润差异往往是非常大的。
(二)资产减值计提
1、坏账准备
定坏账准备需要预计应收款项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实务中,普遍采用单项认定和账龄分析法相结合的方式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单项认定,除了非常明显的无收回风险而不计提或已无法收回而全额计提之外,其他部分计提都面临对可收回款项进行估计的可靠性问题;对于账龄分析法下的计提比例,或高或低并没有明确的可验证方式,计提比例存在很大的主观选择权。
2、存货跌价
根据准则规定,确定跌价损失需要预计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则涉及到估计售价、估计成本,估计税费等系列估计。对于估计售价,需要以资产负债表日最可靠的证据予以估计,如果售价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出现较大波动,估计售价的选择也会出现很大的空间。
某些行业,如服装行业、食品行业、图书出版行业、消费电子行业等,其存货库龄与可变现净值之间存在直接的相关关系,实务中经常使用库龄分析法来计提跌价。库龄分析法与账龄分析法存在类似的问题,也是对计提比例的主观选择权过大,对计提结果的合理性难以验证。
3、非流动资产减值
根据准则规定,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等非流动资产的减值需要预计其可收回金额,计算可收回金额,很可能需要对资产组的未来5年的现金流量和折现率进行预测,即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是建立在重要盈利预测的基础之上,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也是预测的结果。而实践告诉我们,对未来的经营业绩作出准确预测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
基于非流动性资产减值金额重大、减值幅度不容易判断、减值后不能转回等特点,利用非流动资产一次性大额减值来“洗大澡”是比较常见的。比如,将商誉在亏损年度全额计提减值,将以前年度累计开发支出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在亏损年度一次性减值,如此操作,都极大降低了资产减值的严肃性。
业务决定财务还是财务决定业务
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通过确认、计量和记录,都会按部就班的体现到财务报表中,单项或单笔的正常业务一般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有一些业务却具有对财务报表的“杠杆”效应,此类业务的特别之处,在于往往只是一个模式、一个程序、一个时点、一个1%股权的小变化,都会由于会计处理而引进当期业绩的大变化。为了达成业绩目标,主动寻找能够撬动财务的业务“杠杆”,从而创造出既定的业绩,这种“杠杆”的本质是利用业务对财务报表进行业绩粉饰。
以下讨论实务中的一些业务“杠杆”。
(一)提供卖方支持的销售
所谓提供卖方支持的销售,是卖方向买方提供资金和信用支持,买方取得的资金或信用专门用于购买卖方产品,进而可以快速扩大卖方的销售规模。常见的卖方支持包括:分期付款的产品销售,且付款来源往往与产品在使用中产生的现金流紧密相关;与银行合作,买方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卖方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引入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向卖方购入设备再租赁给买方,卖方向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承诺。
上述卖方支持下的销售模式,卖方在形式上完成了产品交付,但对于买方而言,无论是支付卖方货款、支付银行贷款还是支付租赁公司租金,其分期付款的本质是没有发生变化的。卖方在实现销售的同时,承担了由于买方采用分期付款所带来的额外的最终回款或担保风险。
实务中,在未出现明显的回款风险的情况下,卖方一般可以在产品交付时确认销售收入,并在短期内大幅度提高销售业绩。但在本质上,提供卖方支持实际上是卖方主动为买方加了“杠杆”,卖方经济利益流入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卖方更多的是基于短期业绩考量而不是优先考虑回收风险,实际上是一种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的粉饰行为。
(二)股份支付作废与取消
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条件无法满足时,企业要么提前“主动取消”,要么等待“自动作废”。无论是作废还是取消,职工都没有获得激励工具所带来的收益,但对企业的利润影响却是完全不同的。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自动作废”,不但当期不需要确认应分摊的费用,同时还可以将之前已确认的费用在本期冲回;“主动取消”视同为加速行权,不但不能冲回前期费用,还要将剩余等待期内尚未确认的费用立即计入当期损益。
准则对“主动取消”的规定是一项处罚性规定,但是,企业一个简单的对激励结果没有任何影响的程序,居然会导致会计处理结果的重大差异,不能不说这真是一个非常“奇葩”的规定。从另外的角度,企业一旦了解了作废和取消的不同会计后果,在可行权条件无法满足的情况下,谁还会主动去做一个取消的动作呢?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重估
在成本计量基础下,除计提减值的向下重估之外,一般是不允许资产价值向上重估的,但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却网开一面,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价值重估并确认重估收益。
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是否控制、是否有重大影响来划分,被投资公司可以分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权益法核算的合营或联营公司、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参股公司等三种类别。根据会计准则,三种类别之间发生转换时,视作先处置再购回,均涉及到采用公允价值对长期股权投资在转换时点时的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一般情况下,对长期投资的类型划分是以股权比例、董事会组成来确定的。持股51%拥有绝对控制权,属于子公司;持股减少1%下降至50%,很可能失去控制权而变成了合营或联营公司;董事会组成中,提名的董事占据多数席位,拥有控制权,如果提名的董事减少1位而失去多数席位,很可能失去控制权而变成了合营或联营公司。
通过上述股权比例或董事会席位的调整,还容易形成长期投资的重估机会。近年来,在“资产荒”的大背景下,多数前景看好的公司,尤其是的一些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创业公司,其公允价值实现了快速增长,其投资方则非常容易通过公允价值重估创造出巨额的账面投资收益。
(四)制造经营性现金流量
我们经常认为,现金流量表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是对权责发生制下的“应计利润”很好的修正,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代表着利润的“含金量”,是一个具有更多客观性的“诚实”指标。
实际上,经营性现金流并不是那么纯粹,通过一些简单操作,也很容易干预应收款的现金收回,从而达成提升利润“含金量”的目的。下面是两类常见的加速回款的方式。
1、为客户提供信用支持以加速回款
向客户购货贷款提供卖方担保,在承担额外风险的前提下,表面上的销售收款非常顺畅。或者用自已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借款,专项用于销售回款,资金一进一出,即完成了经营性现金流的美化。
2、应收票据的加速变现
公司收到的客户用以结算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不能直接计入当期现金流。但票据贴现所取得的资金,主流观点是认为属于经营性现金流量的,故在愿意支付贴现费用的前提下,票据贴现是非常简单的制造现金流量的方式。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调整事项需要对原来的会计报表进行更正。
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期后事项明确的截止日,调整事项发生在该时点之前或之后,对报表的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通过确定或变更截止日,就很容易规避一些不愿意调整报表或不愿意披露的期后事项。最常见的,期后发生的销售退回,如果是在截止日前,就需要调减原报表业绩,如果是在截止日后,则不需要调减。
由此可见,一个时点的确定对业绩的影响有时候也是会非常大的。
准则导向还是监管导向
实务中,真正遵循会计准则,而不是一味屈从于税务会计的公司,只有IPO公司(含拟新三板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公司)。IPO公司和上市公司尽管都遵循同一部会计准则,但由于二者所处的监管环境不同,其对盈余管理的认知和使用是完全不同的。监管部门对IPO公司实行实质性审核,不允许存在明显的业绩粉饰,更强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核心利润”;而一旦成为上市公司,似乎是解脱了实质性审核的“枷锁”,业绩粉饰普遍活跃起来。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作用不同
IPO公司全部财务指标中,凡涉及到净利润的都是“扣非后孰低”的标准,审核中强调的是企业主营业务形成的“核心利润”,计入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处置损益、补贴性收入等均要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予以扣除。而对上市公司而言,最生死攸关的是保持盈利,避免ST或保壳,核心只要是盈利就可以了,不用考虑是不是非经常性损益。
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上市公司和IPO对同一事项也有不同的看法,例如股份支付形成的当期费用,IPO公司允许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的,而上市公司是不允许扣除的。
(二)会计方法的可控性不同
可控的会计方法,一是会计确认需要有客观性较强的外部证据的支持,二是要尽可能的限制会计估计的空间。
IPO公司更强调会计方法的可控性。在收入确认时,上市公司强调符合准则,IPO公司强调既符合准则又要有足够的外部证据作为核心依据;上市公司开发支出资本化盛行,但在IPO公司是基本不允许的;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频繁,但IPO公司在报告期内需要保持会计政策和估计的一致性。
(三)对业务粉饰的态度不同
IPO公司利用业务进行的报表粉饰,经常会在审核中造成实质性障碍,所以粉饰性的业务相对较少或轻微。由于业务粉饰带来的利润金额相对较大,一般远非会计粉饰能够相比的,所以在舞弊红线之内,上市公司进行利用特定业务进行业务粉饰是常见的行为。
再次强调,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当然不能算是错误,但是,不容回避的是,盈余管理给会计报表带来各个层次的问题。实际上,就算不进行盈余管理,各家公司基于最客观最可靠的初衷去选择会计方法,仍然会因为判断不同而出现会计报表的下述问题:
1、当期会计报表本身,可能有部分利润是由于公司有意使用或偶然触动了业务“杠杆”而形成的。
2、多期会计报表比较,可能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已然发生了变化,或者没有表面没发生变化但实际判断的尺度是不同的,也可能重要特别的业务模式已然发生了变化。
3、与同行业公司会计报表比较,可能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运用差别很大,同行业中的不同公司可能有意使用或偶然触动了不同的业务“杠杆”。
会计报表对使用者在依据其分析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时所造成的困扰,肯定有会计本身的问题。因为会计从来就不是“1加1等于2”的科学,会计只是一种动态的平衡,而不是简单的对错,会计是科学,但会计更是一门艺术,且在原则性导向下越来越成为一门艺术。
公平而言,会计只是站立在原地的一个被动的规则,“不是风动,不是幡动,仁者心动”,是的,会计准则不是问题,会计实务也不是问题,有问题的是报表编制者操纵业绩的强烈动机。每一项业绩粉饰,操纵都都会说这是会计准则所允许的,会计已成为必然的“背锅侠”,或许,这就是会计无法摆脱的命运,是会计永远的惆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