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1号文件解析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0
日颁布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该文件对建筑企业是一重福利!解决了当前建筑企业在执行财税[2016]36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文件中存在的困惑!作为与建筑企业有多年培训实践和咨询经验的笔者,就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关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进行明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四十条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该文件没有明确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注意该文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
一是在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7%,销售建筑服务按照11%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
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和分析,自月2017年5月1日起,凡是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1、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则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即销售货物部分按照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售服务部分按照11%计征增值税。
2、如果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货物的合同;一份是销售建筑服务的合同,则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
好了,小编为大家介绍的详细内容国家税务总局11号文件解析大家是否都真的了解清楚了?如果你还有其它疑问,也可以向我们的老会计答疑咨询疑问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