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客户的住宿费的账务处理如何进行?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招待客户的住宿费专票是不能抵扣的,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
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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