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分包能否开具11%的劳务发票?
对同一个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税的,只能按照3%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开具税率为11%的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施工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使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不能抵扣,收到分包商开具的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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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总包方适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分包方是否必须适用?
目前并没有规定同一个建筑项目,总包方选择适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分包方就必须要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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