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是所有权权能分离出来的权能,表现的是对财产的利用关系.用益物权人享有用益物权,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对用益物直接支配并进行收益.
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益物权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以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作为"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其一,所有权是物权权能最完全、最充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完全的直接支配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用益物权只具有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其权利人仅享有对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虽然权利人依法可以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予以转让、抵押等,但不能对财产所有权进行处分.其二,所有权具有恒久性,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便享有永久的权利.而用益物权则具有期限性.虽然设定的期限往往较长,但不是永久期限,期限届满时,用益物权人应将占有、使用的物返还所有权人.其三,用益物权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用益物权人应当按照设定权利时约定的用途,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所有权人的不动产,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三)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虽由所有权派生,以所有权为权源,但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对物的支配力受到约束,对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由用益物权人行使,所有权人不得干涉.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即如果所有人对标的物的占用、使用和收益,与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两者之间发生冲突,由用益物权人优先占有、使用和收益.益物权可以对抗所有第三人的侵害,包括干预、占有和使用客体物等.因此,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四)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限于不动产从民法典具体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这四种用益物权来看,都是以土地这种不动产为使用收益对象的.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移转性,使在土地等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物权的种类包含什么?
物权的种类包括:
1、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中,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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