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分录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在会计处理中,将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转为不能抵扣的部分,通常是因为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通常为:
借方.原材料、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月底进行结转时,还需进行以下分录:
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方.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时,还需进行以下分录:
借方.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方.银行存款
哪些情况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以下是一些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情况:
购建的固定资产:如果纳税人购建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资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因此需要转入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或产成品:当货物或产成品因为非正常原因(如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因)遭受损失时,这部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这是因为这些损失导致的货物无法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使得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基础.
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了用途,例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这部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当转出.这是因为改变用途后,原来的进项税额不再适用于新的用途,所以应当将其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用于职工福利的购进货物:如果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这部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同样需要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进行处理.
销项税额的特殊规定:某些特殊情况下的销项税额也需要特别注意.例如,如果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者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些情况下的销项税额通常也被视为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当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情况均可能导致进项税额的转出,具体操作和分析需要根据相关税法和会计准则进行.
以上详细介绍了进项税额转出分录怎么做,也介绍了哪些情况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分录的制作方法应如本文所讲.可以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包括构建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或产生品、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职工福利的购进货物、销项税额的特殊规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