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有哪几项

2024-06-22 09:2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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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自然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是需要将自己的所有的收入扣除掉个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之后才能够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的.那么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有哪几项呢?

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有哪几项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

1、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纳税人子女在学前或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费用时,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按每月400元扣除,同一学历扣除不得超过48个月;

3、大病医疗专项扣除,在一年内,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的部分,汇算时扣除,限额为8万元;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商业银行或公积金贷款,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

5、特别扣除住房租金,纳税人在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也需要扣除;

6、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独生子女每月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和其他兄弟姐妹分摊扣除2000元,每人分摊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有哪几项

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有哪些?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包括: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这些收入都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详细介绍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有哪几项,也介绍了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有哪些.个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继续教育专项扣除、大病医疗专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特别扣除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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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子女教育支出申报条件   1.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3岁-博士(学前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   (2)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2.扣除方式   (1)选择父母一方扣除;   (2)父母双方各扣50%;   注意: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扣除起止时间   (1)学前教育:子女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人学前一月:   (2)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当月。   继续教育支出申报条件   1.扣除范围及标准   (1)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扣除3600元;   (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扣除3600元;   (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学历继续教育期间每年扣除4800元(每月扣除400元)。   ☞注意:职业资格证书需参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扣除方式   (1)由纳税人自己扣除;   (2)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选择按子女教育扣除,为1000元/月,选择按继续教育扣除,为400元/月。   ☞注意: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3.扣除起止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人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注意: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住房租金支出申报条件   1.扣除范围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注意:住房租金与“住房贷款利息”这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2.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碑定的其它城市:每月可扣除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每月可扣除11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人口的城市,每月可扣除800元。   3.扣除方式   (1)纳税人未婚的: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已婚且;   ①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由承租人扣除;   ②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按规定分别扣除。   4.扣除起止时间   (1)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2)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住房贷款利息申报条件   1.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扣除标准:每年12000元(1000元/月)。   注意:“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这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2.扣除方式   (1)单独或者共同购买: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2)婚前各自购买:婚后可以选择一方的住房,由贷款人按照每月1000元扣除;或者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对各自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注意: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扣除起止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注意: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赡养老人支出申报条件   1.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年满60周岁(含)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扣除标准:   ①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②非独生子女:可以和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2.扣除方式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采用均摊、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等方式。   ☞注意:   (1)约定分摊与指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约定分摊与指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扣除起止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大病医疗支出申报条件   1.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2)扣除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扣除方式   (1)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扣除起止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注意:大病医疗支出在次年3-6月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享受扣除。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哪几个,分别是什么扣除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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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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