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开给分公司总公司付款可以吗?
应该是可以的。
实践中,有的公司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各分公司的款项由公司统一收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总公司代分公司付款的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国税函〔2006〕1211 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
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 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
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
分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其款项由总公司付,这不少见,有的总分公司还是在同一个税务局的,所以关于增值税发票开给分公司总公司付款可以吗的问题,上文的答案算是中肯,有疑惑请咨询会计学堂老师,本文仅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