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出资账务处理
答: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实际收到资本时,按照收到货币的金额及收到资产确定的价值,做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货币性出资)
固定资产 (资产协议价款+相关税费)
库存商品 (存货协议价款)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上述资产金额总和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
说明: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以自己生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商品用来投资,作为投资资本的,应视同销售,按照其确定的合理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于投资方来说,该项存货在投资时,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被投资方,即新公司,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的,对该存货相应的增值税,可作进项抵扣。
另外,如果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税目范围内,投资方在投资时,同样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对被投资方来说,固定资产相应的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应作为资产成本的构成部分,增加资产账面价值。
在收到各资产以后,固定资产应按相应的方法计提折旧,库存商品按使用的用途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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