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不能徒有虚名

2017-04-14 10:4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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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不能徒有虚名

日前,《中国经济周刊》对审计署2010年至今5年的央企审计结果公告进行了梳理,发现央企存在十大屡审屡犯“牛皮癣”。而这些“屡审屡犯”的问题,几乎每年都存在(据《新华网》7月15日)。

近年来,作为制度和惯例,每到年中审计署都会密集发布审计公告,交上一份中国财政经济的全面“体检报告”,政府部门、大型国企、重大专项,都是“体检对象”。

与以往不同的是,针对屡审屡犯的问题,李克强总理7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严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他用“牛皮癣”来比喻那些“屡审屡犯”的老毛病。他要求,对于审计出的问题,不仅要列出整改的“任务清单”,排出“时间表”,逐个“对账销号”,更要建立起整改的长效机制。

这些 “老面孔”、“老相识”、“老现象”、“老毛病”的屡屡“榜上有名”令人感叹,令人深思。这不仅是对“问题单位”的“敲打”,同样也是对内部审计的“敲打”。

内部审计被人形象地比喻为单位、企业的“内当家”和“第一道防线”。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少部门、企业纷纷建立了内部审计组织。内部审计在立足纠弊功能,发挥监督作用;强化控制功能,发挥预防作用;体现评估功能,发挥防护作用;突出促进功能,发挥建设作用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作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推动实现良好国家治理起到了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免疫系统”的重要防线作用。

按理说这些“榜上有名”的单位、企业都有内部审计,不应该存在“年年岁岁花相似”的老问题,即便存在一些问题不应该成为屡审屡犯的“牛皮癣”,也用不上国家审计部门“操刀”为其“动手术”,其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第一道防线”自查、自纠来解决,其“毛病”完全可以通过“自我体检”、“自我保健”来治愈。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现在有些部门、企业虽然设立内部审计,但不是为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是为了应“景”摆设,为了应付检查装“门面”,“第一道防线”形同虚设。

不难看到,有些部门、企业财务、审计“二块牌子,一套班子”,职责不分,任务不明,内部审计没有独立性,说是有内部审计还不如讲“左手审右手”的徒有虚名,流于形式;有的虽有专设内部审计和人员,内审人员也不是不作为,而是不让为,今天被叫去打杂,明天被喊去帮忙,忙过来忙过去就是不让忙审计,不得不使内审人员不是“三天打鱼,二天晒网”,就是“人在曹营心在汉”,不是“挂羊头卖猪肉”,就是名不副实,不务正业;有的内部审计人员受命服务于“主子”,“屁股决定脑袋”,对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当“甩手掌柜”。等等现象,不一而足。由此,内部审计徒有虚名。

诚然,造成内部审计成 “聋子的耳朵——摆设”的原因有诸多方面,但归根结底还是对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够,对其所发挥的作用认识不透所致。有些部门、企业领导搞“家长制”、“一言堂”,轻视内部审计的作用,对内部审计有抵触情绪,觉得内部审计是自找麻烦的“紧箍咒”。由此,内部审计可有可无,挂块牌子做做样子,遮人耳目,内部审计很难发挥作用。

其实,内部审计不是可有可无,更不应是“聋子的耳朵——摆设”。可以说,如果这些部门、企业能利用内部审计管理之手,充分发挥内部审计 “内当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开展经常性“体检”,显然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被“丢人现眼”的“榜上有名”。因此,要使内部审计“第一道防线”发挥作用,关键在于“一把手”对内部审计的认识,从而把“你要审计”变“我要审计”、“你要管理”变“我要管理”。这一“变”,就会“变”掉内部审计的形同虚设,徒有其名,就会“变”掉内部审计的可有可无,无关紧要,就会“变”掉内部审计的“聋子的耳朵——摆设”,就会“变”掉“年年岁岁花相似”问题的发生,就会“变”出内部审计的真正建立,就会“变”出内部审计工作的较好开展,就会“变”出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就会“变”出遵章守纪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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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部审计:对于虚增收入使得毛利率异常的现象,应当如何设计内部审计策略?

    同学你好,建议审计现金是否真实,银行存款与对账单是否一致,应收账款或者与客户欠款是否一致。

  • 虚开发票审计能不能审出来,如何审出来的?

    你好 可以审计出来的 。比如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都属于虚开发票的 。 你们要有资料证明业务的。 比如合同 付款单 发票 物流等 这些都可以有据可查的。

  • 老师能不能讲一下内部审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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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从内部审计的职能提升内部审计的层次不包括( )。 评价 鉴证 计算 咨询

    你好,同学,这个答案是C

  • 老师,我想问一下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有什么联系与区别呢…是内部控制审计不是内部控制哦~

    同学你好 内部控制审计属于注册会计师外部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属于企业董事会自我评价,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责任主体不同。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其次,两者的评价目标不同。内部控制评价是企业董事会对各类内部控制目标实施的全面评价;内部控制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侧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目标实施的审计评价。 最后,两者的评价结论不同。企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发表意见,并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出具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注册会计师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虽然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具有上述区别,但两者往往依赖同样的证据、遵循类似的测试方法、使用同一基准日,因此也必然存在一些内在的联系。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程度,从而相应减少本应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