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在建工程节能进项税免税的分录怎么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案例分析】
一公司2016年5月10日购入工程物资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0元,税额170000元。
借:工程物资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6月10日该批工程物资全部用于本公司在建厂房工程(仅作与进项有关分录):
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170000×0.4=68000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6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0
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68000元要到2017年6月份(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6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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