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私车公用管理办法
答:国资处差旅费报销(或私车公用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处室差旅费报销(私车公用补贴),根据财务处2015年1月6日发放《私车公用报销须知》等文件精神,经处务会讨论,在以前制度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处内职工外出办事,私车公用应遵循车主自愿原则,其私车指我处教职工驾驶的,由其个人及其家属拥有物权的7座(含)以下小型汽车。
第三条
为保证安全,原则上仅限在成都市五城区内私车公用外出办事。确因需要离开成都市五城区外出办事,建议自行乘车前往(或根据实际情况,处室统一协调安排车辆)。
第四条 私车公用外出办事由教职工车主本人驾驶车辆。
第五条 私车公用外出办事期间车主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对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罚款、扣分或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由车主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 车主私车公用外出办事前,应当对车况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保证车辆安全性能。
第七条
由于工作需要,国资处安排职工到校外组织招标、清产核资,召开有关会议等。请各位职工根据处室安排,提前填写《国资处外出办理有关事务申请表》,经科长审核后交处长审批,作为差旅费报销(或私车公用补贴)依据,各科室科长每月5日前统一将《国资处外出办理有关事务申请表》交综合科科长汇总,统一报销。事前未填写《国资处外出办理有关事务申请表》及完善相关审批手续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如外出办事,由于工作耽误需在外就餐,请及时与分管处领导联系并经处长审批同意后方能在外就餐。
第九条
由于我校属于龙泉驿区,在此区域外出办事(或私车公用)不予报销相关费用,离开学校到成都市其余五城区外出办事,交通费用按50元/次标准补助,根据实际误餐按30元/顿给予补助。
第十条 由处室统一安排车辆外出办事将不予报销交通费用补贴,根据实际情况误餐按30元/顿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未包含在内的其他情况,按照学校核定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以上规定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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