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劳务费用应该依据合同还是依据发票?
答:企业根据以上规定选择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与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劳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采取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策略: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同时,根据36号文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应当征收增值税,需要开具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具体开票方式参见劳务派遣发票开具的四种方式。
综上所述,支付劳务费用依据的是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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