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要点
建筑企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同样会发生很多业务招待费,为了承揽工程项目、常年会发生一些业务招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的税前扣除60%的发生额,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
如果建筑企业还处于筹办期,那么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
会计处理要点:建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准则应该计入“管理费用”,然而由于建筑企业组织机构、成本核算模式的差异,有可能在账务处理时将业务招待费用计入“工程施工-间接费”或者“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用”。如果非单一施工业务的建筑企业,兼有材料销售、地产开发等业务的,还有可能将业务招待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业务招待支出时需要将各个明细科目下的“业务招待费”汇总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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