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是有特殊规定,财税2012年48号文规定:2011年1月1日只2015年12月31日期间,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30%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会计准则,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预提、待摊。当期发生的广告费,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如果有该广告费服务于未来会计期、会计年度,可以计入预付账款按照合同约定分期计入损益。但是不得预提尚未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果预提了未发生部分,不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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