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建筑企业地税预缴的税款能抵减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抵减时间不同,建筑服务因预缴与纳税申报系同一期间,故预缴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与纳税义务时间不同,故只能在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内抵减.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目有什么不同?
答:建筑企业是为了空间上的平衡(即平衡住所地、建筑服务发生地税负);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时间上的平衡,保证开发期税款均衡入库,避免在项目开发期税负不均;
预缴地不同:建筑企业明确预缴地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管国税机关;
预缴公式有所区别.
本文内容就营改增建筑企业地税预缴的税款能不能抵减的相关问题到此结束,对此大家若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向会计学堂的答疑老师咨询,更多相关精彩内容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本文内容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