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代表处的增值税计入什么科目?
答:外资代表处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科目。
营改增后,咨询鉴证服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部分代表处被调整为增值税纳税人。经过对相关文件的分析,营改增后外资代表处应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即代表处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代表处改为增值税纳税人后,根据国税发[2010]18号文第九条规定:“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即代表处只有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才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只是将相关服务列入增值税应税项目中,并没有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代表处列入“营改增”范围,只有当代表处发生“营改增”应税服务时才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营改增后,经认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代表处机构应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代表处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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