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收款与税法有冲突吗?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不能仅凭对方业务人员或财务口头通知,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否则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
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公司能不能委托个人收款?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根据法律规定,收款人是公司,款项应该进入公司账户,进入个人账户是违法的,即使有委托书。
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委托收款与税法有冲突吗的全部内容了,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若仍感到疑惑,请于窗口老会计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