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证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票如何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号),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税务总局自2016年8月1日起在全国91个城市开展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2016年11月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哪些类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列入自开专票试点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对于除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满足销售规模的条件下,只能自行开具专票,不得申请税务机关为其代开。
2016年8月1日起试点; 11月4日开始全面实行。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 (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69号
除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鉴证咨询业 2017年3月1日起实行。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 (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4号
除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建筑业 2017年6月1日起实行。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 (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11号
除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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