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股权转让代扣代缴义务人是谁?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纳税和委托代售的缴纳办法,没有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都应自行完税。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
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当事股东作为立据人,属于印花税法定纳税义务人,被转让股权的企业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但如果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是股权转移书据的持有人,当事股东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股权转让公司代缴印花税怎么做分录?
股权转让的资产方(标的股权)不涉及印花税,如果存在代扣代缴印花税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的时候,开具完税凭证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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