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未退回来可以重新开发票吗?
需将发票退回税务机关后,重新申领之后才能开票给客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 156号)的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增值税发票被退回来了怎么处理?
增值税发票被客户退回来分两种情况:
1、当月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被退回,因为没到月末,没有确认收入,就不用做分录,也不用开红字发票,直接在防伪税控系统,把该发票打作废就可以。然后把发票所有联放一起保存、备查。
2、跨月的发票被客户退回是,就要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经税务局审批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回以前月份开出的已做收入的发票。
红字发票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xxx(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xxx(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xxx(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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