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返还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分录怎么做?

2018-01-22 10:3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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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返还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分录怎么做?

个税手续费返还,是指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时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

企业在生产经营业务中,在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劳务费、股息红利等所得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个义务是法定的,企业无法回避。因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后,税务机关会按年度支付企业手续费,因为《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政府返还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返还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通过上述规定已经足以说明,对于发放给办税人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办税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一并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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