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如债券投资),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3、可供出售权益工具(股票投资)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转回时计入资本公积。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另外,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通常是指企业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存在活跃市场并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到底应该划分为哪类金融资产,完全由管理者的意图和金融资产的分类条件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