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借款利息开票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银行收取了贷款利息,应该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向银行进行贷款时,也要主动向银行索取发票。
同时,营改增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建议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十万元以下可在税局自助代开。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适用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局申请代开发票;一般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发票,不能代开发票。
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人向非居民企业还是向居民企业(包括银行)的借款,支付的利息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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