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退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2018-01-25 16:2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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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退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文中已一一为大家列出,供大家参考。

生产企业退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③出口发票;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生产企业退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生产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先进行退税认定。需要一般纳税人登记证、自理报关注册证明书、营业执照、银行基本帐户及当地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每月1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免抵退税申报有两层。一层是出口销售额的申报,一层是收齐退免税单证生成免抵退税额的申报。如果当期没有任何退免税单证,只进行前一层的申报。如果有收齐退免税单证的业务,属当期
的作当期收齐,属收齐前期的做收齐前期处理。同进附送报关单、出口发票、核销单(试点地区12月1日后已和核销脱钩)。第二层的申报,至少应在出口后三个月内进行,否则在期限内应申请延期,不然会被补税。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生产企业退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的全部内容了,生产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若对此仍感到疑惑,请点击窗口与老会计进行在线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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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退税 制造企业 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所需资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资料要求   一、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税收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四、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七、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八、预审疑点反馈表;   九、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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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先进行退税认定; 需要一般纳税人登记证、自理报关注册证明书、营业执照、银行基本帐户及当地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每月1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所有备案资料在做备案时自己必须进行逐项核对,以防止将来在税务机关检查时查出问题,那样就比较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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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的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一)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 (二)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四条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二)《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三)《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五)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提供软件服务的,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3.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七)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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