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必须要注意的六大问题

2017-04-24 15:1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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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除119号文与97号公告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外,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规定税务机关要善于利用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稽查等方法开展核查,发现弄虚作假套取税收优惠的,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因此,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严格按照法规执行,不得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否则将承担难以预料的税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之前的项目经验,总结了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注意的七大事项。

1、研发活动范围

企业在确定研发项目时,应排除一般性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如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方面的研究等7项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

2、加计扣除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119号文正向列举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等7项费用。虽然法规中未明确规定按正向列举的费用进行归集,但是税务机关的核查过程中依然倾向于认为只有正向列举的费用才能加计扣除。同时,企业应注意其他相关费用10%的比例限制以及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差异。

3、研发费用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实务中,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项目。

(2)企业同时进行多项研发项目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直接用多个项目的平均值进行计算。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进行核算,能够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人员人工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4)企业应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针对弄虚作假增加研发费用,有意偷逃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进行稽查处理。

4、适用行业

119号文对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采用了反向列举的方式,从事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的企业不得申请加计扣除,对行业的归属划分存在争议的企业,应按“主营业务占比”规则准确划分。

5、区分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

有些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不是自身独立完成的,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针对此类情况,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财务人员应明确该项目属于委托研发还是合作研发。

税务机关目前较为认可的委托研发的主要判断依据是知识产权的归属。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知识产权时,才是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最大特点是,合作双方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

合作研发是双方各自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委托研发是委托方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受托方不能加计扣除。委托研发时,一定要在合同上注明受托方在年末或研发结束后,为委托方提供具体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存在较多关联交易的企业应对此予以足够重视,否则可能由于加计扣除政策适用的瑕疵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进而导致特别纳税调整的介入。

6、费用化与资本化

企业研发形成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等,应资本化确认无形资产,按照摊销金额的150%计入研发费用,不得将无形资产总额全部计入当年研发费用,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此类情况的,将对企业的纳税金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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