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开具的发票怎么入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预付卡业务各环节缴税和开票总结如下:
同时,企业购买预付卡,购买或充值环节,企业取得税率栏“不征税”的普通发票,作为
“预付账款”进行核算管理,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可以税前扣除。
(2)用于职工福利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领用人领卡签名记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据等入账,可以税前扣除。
(3)用于业务招待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入账,在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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