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收入是净税收入吗?
答:并不是一样的。
首先,要明确递延所得税资产调节的是所得税费用,而不是应交所得税。我们知道,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是: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这一借一贷中,递延所得税资产调节的是借方,即:只调节所得税费用,与贷方没有一点关系。
如,税前会计利润是-50
000元,其中含计提的312000元的存货跌价准备,那么,应纳税所得额是-50000+312000=262000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的纳税调整),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62500*25%=65500元,这65500元要交到税局去。也就是说,贷方应交所得税是根据税法调整的,是一个复杂的调整过程,不过,再复杂,它与递延所得税一点关系都没有。
本例中,65500元的应交所得税,是根据税法调节计算得出的,与企业用什么方法核算所得税费用一点关系都没有。
但是,企业的应交所得税,总要对应所得税费用,这个所得税费用怎样列,倒是有很多讲究,如果企业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则所得税费用就和应交所得税一模一样,如果企业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就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可见,递延所得税是对所得税费用的修正(再次强调,是对借方的修正),本例中,如果不修正(如,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所得税费用就是65500元,税后利润是-50000-65500=-115500元。
如果修正,即: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则会产生312000*25%=78000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就会变成65500-78000=-12500元,也就是而不是65500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会变成-50000-(-12500)=-37500元,本例中,交一样的税,都是65500元,但由于所得税费用核算方法的不同,导致税后利润产生很大的差别,一个是-115500元,一个是
-37500,这就是所得税核算方法的不同引起的。
可见,“所得税会计”解决的是所得税费用与收入的配比问题,它使得会计信息更贴近权责发生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
而税局关心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被纳税人侵蚀了,是否缩小了税基,如,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税局看来,就是缩小了它的税基,所以要作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局根本不关心企业用什么方法核算所得税(即,不关心企业对借方如何作调整),税局只关心应纳税所额,关心它的应交税金是否少算了(即,只关心企业对贷方如何作调整)。
说到这里,你问的“为什么本期多交了本期的利润会增加呢。”
就好理解了,本期多交了,只是贷方多交了,借方呢,调整前的总额是65500元,但由于存货跌价准备费用312000元中,有312000*25%=78000元是资产化了,确切地说是列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以真正费用化的只有31200-78000=234375元,这里实际是等于少算了一块费用,利润肯定会增加。
少算的这块费用,是对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即调整的是所得税费用65500元,调整前是65500元,调整后是65500-78000=-12500元,税后利润是增加了。
增加的利润就是资产化的那部分费用。
你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如果一项费用的一部分被列了递延所得税资产,肯定会挤掉一部分费用,使得费用比原来减少了,所以利润肯定会增加。
如果一项费用列了递延所得税负债,肯定会增加一部分费用,增加了费用,利润就会减少。
这里的增加减少,都是指税后利润的增加或减少,与应交税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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