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统一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应征消费税汽车范围注释的具体内容包括:
(1)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2)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
(3)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4)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综上所述,机动车统一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
看完了会计学堂的上述文章,对于机动车统一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这点您应该知道了。更多关于发票抵扣的相关知识,本网站将会为您持续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