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新置的二手设备可以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吗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因此,企业2016年新购进的二手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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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适用范围
根据75号文,某些2014年1月1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购入年度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其中规定:
1.对6个特定行业1的企业,其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所有固定资产,可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税前扣除额。
2.对6个特定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在所购年度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3.对所有行业的企业,其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在所购年度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税前扣除额。
75号文中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指的是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2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为限,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除了上述规定,企业拥有的所有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也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