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能否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可以用以后五个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亏损后转弥补可以抵减以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税。在税务管理中发现,部分企业由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活动投入较大产生亏损,但并未积极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原因是其认为亏损状态下申请加计扣除没有必要。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一规定已经很明确地回答了这一问题。但是有人认为,这项规定是就新所得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一个规定,新法执行以后年度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后出现的亏损不再适用。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会计学堂提供。
政策依据:
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可以向后结转的,期限是5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8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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