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消费税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的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
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通知》和《办法》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金银首饰消费税应税的范围、零售业务和视同零售业务的范围、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金银首饰的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等相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使用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二、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包括执行核定征收增值税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兼营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以下统称金银首饰销售业务),非金银首饰销售业务的,应单独设置金银首饰零售账簿和库存商品账簿:在金银首饰零售账簿中单独核算金银首饰零售业务销售额;在金银首饰库存商品账簿中设置“月初库存金额”、“本月入库金额”、“本月出库金额”以及“月末库存金额”专栏,并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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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是在零售环节还是生产环节?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规定:“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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