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1)违反法规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法规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6)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1~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1~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7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