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汇兑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答: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7月2日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释义:本条只是指明了企业的汇兑损失,而没有规定相应的汇兑收益,这主要是考虑到本条所在的章节是关于企业有关支出的扣除规定,企业所获得的汇兑收益相应规范在条例有关收入的规定中。
也就是说,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汇兑损失,不适用于汇兑收益,对于汇兑收益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收入部分中己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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