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般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贷:现金或其他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原则: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企业合并成本,并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该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境内公司对境外企业进行投资如何进行申报
视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1)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2)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3)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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