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程进项没有抵扣完怎么办?
无论是否发生销项,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不是等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后再分2年抵扣)。
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每月取得发票均到税局认证,并于次月全额申报已认证进项税金,会计账务处理全部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其中的40%转出,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中,然后,再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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