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往来账要如何处理?
答:当被注销的公司为子公司时,因为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按照分公司合并账务处理,在操作上比分公司复杂,也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对于不需支付的注销子公司的往来账目,母公司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由于子公司清算,母公司及其属下企业应付该子公司的账款确实不需支付的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能收回的注销子公司的往来账目,母公司应对其按性质区分,从而确认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及其属下企业对不能收回的该子公司往来款按性质进行区分:
1)如果该债权是非经营活动发生的,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2)如果是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贵公司未追偿而主动放弃的,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3)如果是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子公司注销前确实无法偿还的,则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分公司注销要怎么做账?
答:分公司是独立法人的:
1、分公司注销,总公司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并对损益确认,在投资收益里面体现.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一并冲减结转.
往来账也要清理,不能收回的计入坏账损失
2、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
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对独立开展业务,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同时应将应承接的债权、债务一并并入总公司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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