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补偿过的资产怎么处置?
关于取得拆除补偿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第一条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二)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对于"建筑物"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对于机器设备补偿应按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停产停业补偿、员工失业补偿等不属于营业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但是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分别核算,否则应并入建筑物补偿款,一并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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