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筹建期间账务处理
实务中新办企业如何确定被批准筹建之日、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不同的会计人员因不同的理解,对企业筹建期间界定不一致,从而会造成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笔者建议,原税法规定外商、外国企业分别以协议或合同、申请被批准之日为筹建之日,这是比较明确的界定,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此规定来确定筹建期起始日。
明确筹建期的起始点,是作出正确会计处理的前提,而对于筹建期的起始点,《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中并没有给出准确界定。国务院91年发布的《外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财政部94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筹建期,是指……;但该两项细则在国务院07年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后废止,新税法中并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
筹建期间支出可以分为开办费和资本性两类
(1)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明确了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上述企业筹办期费用与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管理费用性质相同,且不会形成相应的资产。
(2)筹建期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筹建期间的开办费账务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注意的是,在新准则下,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原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新会计准则筹建期间账务处理,确定行业,小编会说的更细一些,本文就只能侃侃一些大而粗略的规则问题,会计学堂整理的本文仅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