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超市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纳税的建议

2017-05-12 16:0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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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沛县局对超市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的专项稽查发现,这些商业零售企业财务核算比较健全,销售额、实现税收相对稳定,但税负率普遍偏低,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超市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存在的问题

通过沛县局对超市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的专项稽查发现,这些商业零售企业财务核算比较健全,销售额、实现税收相对稳定,但税负率普遍偏低,主要表现在:

(一)销项税额方面:

1、出租柜台管理难度大。

企业对外出租柜台和自营柜台相互交错,很难区分哪些是内部统一核算的,哪些是对外出租的,有些超市故意将统一核算的部分销售额作为租赁柜台的销售额,以达偷税的目的。另外由于商业零售行业大多采取现金交易,商家和租赁者很容易串通一气,故意采取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进行偷税。

2、“购物卡”销售方式漏洞多。

消费者购卡时,超市无论开具发票还是其他收据,均以避免销售收入重复记账为由,不作当期销售收入入账。从而造成税款推迟实现或流失。

3、视同销售未计提销项税额。部分企业在销售淡季,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对于赠品,企业仅作为损失冲减库存商品,未按税法的规定将无偿赠送的物品作视同销售处理。

4、所属非独立核算的食品零售提税不足。有的大型超市增加的冷饮、雪糕、包装熟食等非独立核算的经营项目采取现金交易,不经过收款台统一收款,不需开具发票,造成这部分应按17%税率提取增值税的销售额大打折扣。

(二)进项税额方面:

1、返还实物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稽查中发现这些商业零售企业除继续采取“返利”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偷逃税外,对于返还的实物,也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2、自用商品未作进项税额转出。有的企业将经营的保险柜、办公桌椅、计算机等办公用品转为自用后,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将出租柜台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企业以少扣手续费为优惠条件,租赁业户购货以商场超市名义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从发票本身来看,国税机关难以区分哪些是租赁柜台购进商品,哪些是企业购进商品,企业利用这些虚开代开的发票多抵进项税额进行偷税。

4、农产品收购凭证存在虚开现象。对于购进的蔬菜等农副产品,一般是商业零售企业都在收购价格上作文章,采取低价高开等方式虚开发票多抵税款。

二、规范大中型商业企业纳税秩序的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商业企业的纳税秩序,堵塞税收征管理漏洞,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对出租柜台的检查力度。

实地检查出租范围、计税标准、出租柜台税款征收方式、征收期限等,确保准确搜集到出租柜台的真实信息,划分清楚企业自营与出租柜台的销售额,从根本上把出租柜台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

2.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对企业随同商品赠送的物品及自用的物品按规定补征税款。

3.加大监控力度。

对大中型商业企业实施稽查,不能简单的以账论账,而应全面检查,向外围扩展。认真核查柜台销售台账、楼层收款台的银行对账单、购销租赁合同、库存商品等,并进行相互对比,从中发现蛛丝马迹,查处偷逃税行为,同时,加大处罚力度。

4.询问企业负责管理“购物卡”的人员,要求提供“购物卡”销售的详细资料,开具发票部分的“购物卡”的开票日期,准确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对“返利”现象,到生产企业外调核实。

根据以往的稽查经验,家电、酒类等生产企业为促销产品,多数存在给商业企业“返利”的行为,为查清案情,组织人员到商业零售企业购货的生产企业检查“返利”的方式、金额、时间等。

6.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检查。

按月逐份严格对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审核,检查收购凭证内容的真实性,特别是收款人姓名是否真实。对有疑问的发票,到出售农产品的业户实地核查,对弄虚作假、虚开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按有关规定从重从快处罚。

三、几点建议

1.建议加快推行税控收款机。

要求商场无论销售何种商品,全部实行集中收款,杜绝私自进行现金交易,并强制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装置。

2.建议加强对“返利”方式的源控制管。

建立起国税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加强生产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与零售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的联系,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采取源泉控制的方法,严密监控生产企业的资金去向,准确地向商家所在地的国税机关提供所辖属的生产企业的返利情况,加强对“实物返利”和“资金返利”的征管,防止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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